近日,丹巴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的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延长羁押期限的行为存在违法情形。经审查该案不具有《刑事诉讼法》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关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分子的情形,公安机关延长拘留期限延长至30日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不断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提高诉讼监督质量,丹巴县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程序办理案件,向公安机关发放纠违通知书,并要求将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该院。
一起小案件,凸显大意义。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的积极行使监督权,对规范司法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侦查机关对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有效回应体现了侦查机关认真自省,及时改正的优良作风。双方共同努力让规范司法行为的理念落到实处,做到真处,充分保障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喻孟秋检察长感谢学加纳尔布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希望学加纳尔布代表继续关注和支持检察事业,为检察工作建言献策。同时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完善联络机制,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切实履行好法律监督责任,为建设美丽生态和谐小康丹巴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丹巴县检察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