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9日,小某通过朋友介绍与侯某签订了丹巴至马奈移动传输网络优化整治工程合同,施工7天后,因双方在施工单价上不能达成一致,小某在电话告知侯某解除合同后带领手下的工人离开。尔后,小某多次找到侯某结算工钱均遭侯某拒绝,无奈下起诉至法院讨要工钱。
办案法官在接到案件后,联系到侯某,侯某称并不是不愿意给工钱,而是小某电话告知解除合同后,实际的施工量双方并没有经过实际核算,再加上每次小某来讨要工钱时态度恶劣,双方根本不能好好坐下来商谈。
了解了全部案件情况以后,认为双方当事人都不是不讲道理的人,之所以不能坐下来好好商谈是因为小某单方面电话告知侯某解除合同后并没有做好善后工作而积下的心结,征求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办案法官在近日将双方通知到法院,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了一场面对面的商谈,在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下,双方平复心态,就事论事。双方达成了调解方案,侯某在和小某核算清楚实际工程量后确定需要支付小某的工程金额,在工程验收期间小某配合侯某进行整改。调解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有效举措,通过调解大大的缩短了当事人的诉讼时间,节约了诉讼成本,是解决原、被告矛盾最简单有效、直接的方式。
(丹巴县法院供稿)